行业新闻
loopmaster energy2016-01-08
湖南省
1、湖南省政府2015年5月发布《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
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创新能力强、装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每年对省内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骨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2、湖南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印发《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对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从事环保装备制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新上市成功的环保企业变现,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奖励。
对列入目录的两型产品,选择政府首购、订购和评审优惠等优先采购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环保技术装备应用,分别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给予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环保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在省内实际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可获得50万元或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发布《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湘潭市):
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我市新建项目中必须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太阳能光热、热泵)。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
政府投资新建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规划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前款所规定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获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按相应的管理办法,由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级奖励。
湖北省
1、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2014年3月发布《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导则及指标体系、农房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及推广图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绿色建材及新型墙材税收优惠办法、地源热泵系统水资源管理办法、地源热泵系统用电与主体建筑实行同类电价实施办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技术经济政策,健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强化监管制度,研究制定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造、使用维护、报废拆除等管理办法。
2、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发布《咸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咸宁市):
政府投资建筑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3、湖北省住建厅2014年6月发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居民及产权单位投入,但中央财政对2012年及以后开工实施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实施综合改造的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4、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2015年3月发布《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从今年开始,全省县城和县级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各地要在近几年示范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提高居住小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太阳能光热和浅层地能应用率。
利用房屋维修基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革基金等实施补贴,调动住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推进居民分户自愿实施节能改造。
广东省
1、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圳市):
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变频调速控制、无功补偿、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发展平板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热泵热水器等高效节能家用及商用产品。研发燃气热泵、高效环保节能空调及冰箱压缩机、直流变频压缩机、二氧化碳制冷技术、直流变频控制器等。
2、深圳市政府2014年4月印发《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
对节能环保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经认定的节能环保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3月印发《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自2014年起设立市节能环保资金,每年从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2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合计共5亿元节能环保资金,专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节能环保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创业补偿、风险补偿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使用。
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2月印发了《东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东莞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落实本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分期开发或报建的项目,每期均应落实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惠州市):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惠城区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
积极推动以太阳能为重点,包括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
在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6月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预计2016年出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热水供应等。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采暖、制冷或供应热水,其设备设施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价格。